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从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后分为元、元、元、元四档标准,平均标准元,较现行标准增长元。
此次调整后,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元。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沧州市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元。井陉矿区、兴隆县、大城县、渤海新区(含中捷、南大港、临港)、河间市、南和区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元。易县、海兴县、武邑县、大名县等失业保险金标准实行每月元。
失业保险金申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线上申请为主。失业人员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