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人民政府重要通知

南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城镇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南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南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西至兴业路、东至梅园路、南至幸福大街、北至朱正色大街以内的区域。省、市、县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和阳镇人民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村(居)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监、市场监管、住建、环保、县社、行政审批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及时上报烟花爆竹禁放期间的环境污染相关数据;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审批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公安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禁放区域内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

六、住建部门要对随意占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特别要加大对酒(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在门前广场、便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与酒(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因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举报制度。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县公安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和县人民政府

年10月24日

南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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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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