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和县税务局
南和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的通告
按照冀税函()号和邢税函()78号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参照邢税发()48号、86号文件精神,年南和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采取缴费人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模式。
据邢医保发()33号、邢税发()86号文件通知要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自年11月16日起开始征收,征收期限为年11月16日-年12月31日;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长期护理险每人每年3元,从普通门诊帐户中代扣。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能同时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为正常参保状态的人员,须在原参保地办理停保后方可参加居民医保;对于长期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需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县扶贫办提供名单,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无须缴费。
新参保居民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持户口本由监护人代办)、户口本及复印件,按照同一户口本内符合参保条件(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除外)成员须全部参保的原则在乡镇办理参保。
已参加过南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续保居民,应按照同一户口本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的原则缴纳年度保险费用,若未按要求续保,将影响户口本内成员享受医保待遇。
为了方便缴费,保障城乡居民足不出村组、社区(居委会)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业务,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途径:(1)以使用城乡居民“两险”自助缴费终端进行征缴为主,缴费自助机已投放各村共计个缴费点都可以同时缴费,缴费人只需插入身份证或手工输入身份证号码,选择缴费金额,经确认无误后,选择缴费方式(各银行银联卡、